近期金管會要求各家金控,針對即將於2018年實施的IFRS 9,提出測試報告。這項會計準則,主要影響企業持有金融資產之分類與衡量,以及銀行放款改以預期信用損失提列準備金,影響層面可說是既廣且深。
本文就來分析,IAS 39制度與IFRS 9的差異,以及會計制度變更對保險公司的可能影響。
以目前台灣實施之IAS 39制度,金融資產可分為「公允價值列入損益」、「備供出售」、「成本法」,而IFRS 9僅有「公允價值列入損益」、「公允價值列入綜合損益」、「攤銷後成本」三種模式(詳見【表一】)。
【表一】IAS 39與IFRS 9金融資產分類差異
關於金融資產分類改變,影響最大的當然是壽險公司。
過去,壽險公司通常將持有之證券歸在「備供出售」,逐季評價變動只須調整資產負債表,並反映在「其他綜合損益」;但如果有交易實現獲利,則可列入當期損益。
所謂「綜合損益」,包含以下六大項目:
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2. 現金流量避險工具未實現損益
3. 國外營運機構財報換算之匯兌差額
4. 資產重估增值
5. 符合條件之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
6. 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公司的其他綜合損益
2. 現金流量避險工具未實現損益
3. 國外營運機構財報換算之匯兌差額
4. 資產重估增值
5. 符合條件之確定福利計劃精算損益
6. 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公司的其他綜合損益
簡單來說,就是會影響到股東權益,但又不能列入當期損益的那些項目。
因此,在IAS 39規範下,「備供出售」這個項目,提供壽險公司在合法前提下,極大化操弄當期損益的空間。
若壽險公司想美化財報,可以續抱帳面虧損的證券,將虧損藏在其他綜合損益,並出售帳面獲利的證券,將獲利認列在當期盈餘之中。反之,若壽險公司想把爛帳洗乾淨,可以續抱帳面獲利的證券,將獲利藏在其他綜合損益,並出售帳面虧損的證券,把虧損一次性認列在當期盈餘。
綜觀國內六大壽險公司2015年的投資概況(詳見【表二】),幾乎都有前段提及的情形,也就是將獲利認列在當期盈餘,虧損藏在備供出售評價損失之中,只有中壽的獲利大致如實反映投資績效。
【表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損益概況 (2015年,新台幣百萬元)
因此,評估壽險公司的價值,通常會採用帳面價值(BV)或隱含價值(EV),而不會用每股盈餘(EPS)。
然而,在IFRS 9規範下,債務工具必須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而不是在合約到期前出售以實現獲利為目的,且合約現金流量須為償付本息,才能以「攤銷後成本」來衡量,其餘均須以「公允價值列入損益」衡量。
至於權益工具,除非是無公開報價,難以衡量公允價值,得以成本作為公允價值之估計,或是企業在一開始進行不可撤銷之指定,例如權益法投資子公司,得以「公允價值列入綜合損益」衡量,否則一律採「公允價值列入損益」衡量。
因此,壽險公司過去歸類在「備供出售」的證券,不論是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都因具交易目的之特性,未來應該都會重分類為「公允價值列入損益」,再也無法合法操弄當期盈餘,讓財報變得更透明。
當然,這項改變將使壽險公司的盈餘數字,不再像過去那麼漂亮,而且盈餘受到金融市場波動的影響也會加劇,進而影響到投資策略,像是減少持有股票、增持短年期債券並持有到期,透過持有低風險資產來降低盈餘波動度。然而,從更長遠的角度來看,這些做法很可能會降低預期報酬率,導致利差損情況惡化。
此外,在IFRS 9率先實施,IFRS 4尚未跟進的過渡期,若利率調升,壽險公司持有之債券發生評價損失,但保單負債卻無法認列應得的評價利益,將導致資產負債表失衡,甚至面臨不必要的增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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