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股票
指已經公開發行,並於集中市場以開掛牌買賣的股票,公司申請上市須符合以下條件
- 設立年限:設立達三個會計年度(成立三年以上)
- 資本額: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之明確意見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 獲利能力︰最近一年內不能有虧損,且符合底下其中之一的條件
-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
- 最近五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 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其他有關持股規定參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4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條件
上櫃股票
指已經公開發行,並於店頭市場以開掛牌買賣的股票,公司申請上櫃須符合以下條件
- 設立年限: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 資本額: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 獲利能力︰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 財務報表之稅前純益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比率最近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 或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 或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者。
- 股權分散: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逾五百萬股。
其他有關持股規定參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第3條 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條件
因此上市公司在設立時間、資本額、獲利能力三方面的資格,皆遠比上櫃公司嚴格。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上市公司需公佈其財務報表。
- 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 半年報係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 第1季及第3季財務報告係於每營業年度第1 季及第3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 個別月份之財務報表,採自願公告制。(一般公司大多會自行公布每個月的財務報表,以讓投資人明白公司運作狀況。)
上市公司的股票,均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由台灣證券交易所運籌帷握,而且已有數十年的歷史,其公信力早已為廣大的投資人所接受;上櫃公司由早年的店頭交易進展至目前的櫃檯買賣,在歷史、規模、公信力等各方面均不如集中市場。因此,一般公司均以上櫃為第一階段的目標,第二階段才是上市。但也有直接上市的股票。
一般投資人應優先選擇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的上市公司股票,或在櫃檯交易中心買賣的上櫃股票。至於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並不在法律的保障範圍內,也沒有證交所、櫃買中心等單位維持市場秩序,股價漲跌幅度較大,公司起起落落也較為頻繁,公司財務報表也未必公開,因此還是少碰為妙。
興櫃市場
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
- 為公開發行公司。
- 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 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第六條 興櫃股票發行人申請條件
目前法令規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使公開發行公司得預先熟悉證券市場相關規範及其運作,及透過價格發現,以協助公開發行公司與承銷商議定市場接受度較高的承銷價,並有效降低盤商非法仲介該等股票的機會。
申請上市、上櫃的股票,除了公營事業、證券業與店頭市場二類股票外,都應先在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六個月。但滿六個月不代表一定可以上市櫃,必須等到符合上市櫃標準後(設立年限、獲利能力、股權分散等等條件)才能申請上市櫃。因此,興櫃不等於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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